252013-09
农民工建筑活动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27053次2013-09-25

[案例]
农民工陈某,于2009年5月10日,由包工头李某某雇请到某施工企业承包的装修工程作泥工,报酬是每天80元,同年5月20日下午,其中建筑活动中摔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前期医疗费用由包工头所属的某劳务公司垫付,后由于陈某提出的其它赔偿费用共计7万余元与某劳务公司协商未果,陈某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认为该案不在受理范围,据此下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陈某遂向工程所在地的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施工企业承包了装修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但按劳务公司的资质等级不能承接上述装修工程。法院认定该劳务分包关系不合法,据此,法院遂作出由某劳务公司承担陈某的赔偿责任,由某施工企业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中,由于农民工陈某并非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其在从事建筑活动受伤,依法只能按照民事侵权予以处理。故在该案中,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其次,某施工企业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的劳务公司,根据《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所签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务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某施工企业在该案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验教训]
上述案件情形在现在的建筑市场普遍存在,且一旦出现人身伤亡,赔偿数额是相当大的,劳务公司往往无力承担,法律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没有详尽的规定,因此最终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往往都是施工企业。作为施工企业,如何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减少损失,本人认为有几点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1、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及时审查该劳务公司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其上述证照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及证照上所反映的等级范围是否符合工程范围的需求。
2、提供安全作业的工作环境,在建筑活动中及时检查安全护栏,消防器材是否按照要求安置。
3、对劳务分包公司定期进行安全交底,及时履行总包管理职责,监督劳务公司按时发放安全帽、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4、检查劳务分包公司是否及时对派入到施工现场作业的民工进行必要的医学健康体检,避免带病作业引起人身伤亡。
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合法的劳务合同,正确履行自己的总包管理职责,上述法律风险是可以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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